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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1999]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第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的政策管理,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七条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在调查研究并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