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阳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具体适用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资阳市地方税务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资阳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制度,科学实施预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对《资阳市地方税务局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资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资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对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房地产,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的幅度。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非住宅预征率为3.5%。
(二)关于调整资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说明
通过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近2年统计数据的客观反映,我市房地产市场增量房销售价格呈现较为迅速的上涨。因此,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的要求,本次将资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所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上调。
三、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