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5)089号 发文日期 1995年11月1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52号“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规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口径,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发(1994)090号“关于检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流转税业务会议纪要》的通知中:《
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
农产品的范围问题停止执行。今后农业产品需增列补充的,由总局确定,各地不再自行增列。
2、 对农业产品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按规定把握,农业产品征免税界限,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3、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