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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6-12-09 新国税流字[1996]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612号)称:“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现转发给你们,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