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2007-05-16 新国税办[2007]3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农村电网维护费在收取方法和使用用途上未发生变化的,可免征
增值税。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电价收入一并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予免征
增值税。
附件: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