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1-12-02 内财税〔2011〕20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宣布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11-11)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十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区自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个人
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