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0〕52号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6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9〕847号)称“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 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