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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国税办〔2000〕52号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6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9〕847号)称“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 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能在付款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电力企业的影响较大,考虑到电力产品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其进项税额计算可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关规定处理。”请转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