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5日 粤地税函[2007]63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
接各地反映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