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 ( 鲁财法〔202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省政府令第258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我省契税暂执行3%的税率。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