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26 黔地税发[2000]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黔地税发〔2009〕2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24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转制的省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有关税收减免问题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书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第27号)执行。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