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7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