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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堤围防护费征收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堤围防护费征收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165号 2002-12-23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芳村征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堤围防护费征收率的请示》(穗地税征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公司被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到香港上市发行H股筹集外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范围。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穗府[1990]88号 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堤防费征收率0.9‰计征堤防费,并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