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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8月31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河北省、自治区税务局,广州、厦门市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