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根据《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 粤税发[1994]289号
)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对我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 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允许扣除10,000元费用后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粤税发[1994]289号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体育奖券和公益券的中奖所得,参照国税发[1994]127号文第二点的规定,从六月一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失效。
1994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4]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废止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