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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粤地税发[2009]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对相关的省局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省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公布如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一并落实。各市亦应结合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文件清理,及时对本市相关文件进行清理。
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9]159号
2.《关于承接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取得财政性拔款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粤地税函[2004]179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l.《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4]007号)第一、二、三、四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0]2号)省局补充内容。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0]139号)省局补充的涉及营业税的内容。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3]2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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