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印花税征管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印花税征管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1990年3月6日                               税三〔199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印花税专用发票”是专供企业购买印花税票时用于财务报帐凭证和特定为银行系统,使用“印花税完税戳记”代征、代扣客方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时,客方用于财务报帐凭证。不属上述业务范围的,不能使用“印花税专用发票”。废止。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市税务四分局:

你局(89)四税字第309号《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印花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所刻制的“印花税完税戳记”具有汇总和代征、代扣印花税的双重效力,企业既可以用于自身应税凭证上,同时可用于客方的应税凭证上,作为完税的标志。因此只办汇总交纳印花税,不办代征、代扣印花税的单位,是不应发给“印花税完税戳记”的。如果把“印花税完税戳记”发给不办代征、代扣印花税的单位,将会造成税款的流失和混乱。对已发印戳未办代征、代扣的单位,应动员其进行代征、代扣工作。否则应即把印戳收回。

对只办自存合同汇总交纳印花税的银行、保险单位,应按广东省税务局(88)粤税三字第028号文《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办理(详见附件)。

二、“印花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问题。

“印花税专用发票”是专供企业购买印花税票时用于财务报帐凭证和特定为银行系统,使用“印花税完税戳记”代征、代扣客方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时,客方用于财务报帐凭证。不属上述业务范围的,不能使用“印花税专用发票”。

附件:省税局(88)粤税三字第028号文(略)

广州市税务局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