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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9年3月13日    税三[1989]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1)421号规定,第五条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二、四、五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06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因此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省、市级保险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固定资产原值由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保险公司按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对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由单位集中办理,并由单位支付保险费的应按投保财产额的总和计算贴花。

三、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四、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食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伍元贴花。

五、用“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办理综合性投保的,只就其车身投保价值计算贴花。其他附加险种暂不另计贴花。

六、保险公司保存的保险单的副本,是具有正本同样法律效力的应按规定计算贴花。

七、投保金额以外币计算的,应按收取保费当天的外汇牌 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贴花。由于保险公司彩汇总交纳办法,所以也可以按汇总交纳的当天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贴花。

八、在投保期间,投保方因故中途退保的不能退印花税。

九、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保险业务,其保险费收入由保险公司汇总交纳印花税。

广州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