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苏政发[2014]66号
)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