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税三[1987]318号 1987-06-16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一点第二款“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第三款“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均照章车船使用税。”第三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通知: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各征收”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文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一些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通知和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37号通知规定:
1、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一九九○年底前,免征
房产税。
电信企业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房产,照章征收
房产税。
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
房产税。如使用比例划分不清的,可按各占50%的比例划分征免
房产税。
2、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3、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报废车船的计税问题
因毁损中途报废的应税车船(凭公安、交通或航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凡未纳税的,按当年已行驶月数计算征税;已完税的,按其当年未行驶月数计算退还已纳税款;行驶不满10天,当月免作行驶计算。
三、关于对外省、市车船不查补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通知: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各征收单位应切实遵照。但对我省各市(县)的车船,从当年八月一日起,发现仍未纳税的,应按市局税三[1986]533号文《广州市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若干规定》实行易地征税。
四、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解释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85)财文第559号《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局财行[1985]522号文转发)精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经济自立,财政不再拨给事业经费,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实行:(1)按国家规定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2)按照国家规定纳税;(3)工资进行自费工资改革;(4)按国家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即属企业化管理单位。其自用房产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我局税三[1986]533号通知第十六条第2点规定与此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