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年8月12日 税三〔1991〕42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28号《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 规定,对《
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便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据此,对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应按其保险费收入全额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市局
税三(89)127号
《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第五条规定相应停止执行(见《汇编》第七期17页第七条)。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