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11月13日 穗地税发[1995]139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3]84号
)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含四个县级市,下同),各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
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开发经营的各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应交
土地增值税的均按预售收入的1%预征
土地增值税(解困房不实行预征办法)。今后预征率可随我市
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的需要由我局调整。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
房地产收入,于每季终了后十天内申报预交
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和将该项目
房地产全部销售后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交
土地增值税,统一作用我局印刷的“广州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预交
土地增值税款,使用一式六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4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为万分之五)。
土地增值税其他征管事项,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第三季(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