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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2年2月4日 穗地税发[2002]49号

税谱®提示:1、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01号规定,本文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其他适当的单据,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以内、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以内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三、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1]32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20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04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税发〔1999〕58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离岗(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一)实行离岗(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原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照粤财法[2001]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参照粤财文[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蓝字部分按要求予以作废)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一)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自已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