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8]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现行有效
乐清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免征契税的请示》(乐财农〔2008〕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中,地方政府采取变卖债务人房屋用于归还债务,对买受人通过购买债务人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征收机关应对其照章征收契税,不得减免。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