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2月6日 穗地税函〔200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局属各单位:
最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印花税的有关业务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经研究,市局现明确印花税如下业务问题,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合同贴花的问题
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或汇总交纳。
二、关于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土地的租赁合同贴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关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的土地是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因此,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发展公司土地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或汇总交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