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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6月2日 粤地税函[2006]292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处理的,折旧方法只能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在税务处理上,除符合有关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外,以后年度不得改变折旧方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