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3月25日 穗地税发〔1998〕71号
税谱®提示:根据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和完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决定在1998年度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限内,对我市(含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县级市)的应纳(免)税的房产和用地进行一次全面的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范围及期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在城市(含市郊)、县城(含镇郊)、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企业、单位以及出租自有房产或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都应依法进行纳(免)税申报。
企业、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的房产和用地,从1998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出租自有房产或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按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房产经申报后,纳税人如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新房产,发生产权转移,因房屋添建、改建而增减原值,将免税房产出租或作营业的,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用地经申报后,纳税人如有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发生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的,应在二十天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二、税款缴纳时间
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我市1998年度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期限为:
(一)对企业、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的房产和用地,征税入库期限为:上半年从199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下半年从1998年10月1日起至11月15日止(含办理免税手续期限)。
(二)根据我局
税三[1986]533号
通知的第十四点规定,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出租房产应纳的
房产税,按月征收,税款应在次月十日前缴纳入库。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有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对负责征管的纳(免)税单位、个人办理1998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免)税申报及征收问题,可结合征管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