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三[1989]705号文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2月1日 穗地税发〔1998〕31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原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9〕705号
)中的第八点、第十一点的内容已自然失效,但该文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对《
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财税法[1998]681号)中将
税三〔1989〕705号
文误列为失效文件,现予以更正。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