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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财资环〔2020〕34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健全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强化市县政府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提升水环境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2.《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6日

附件1:



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吉发〔2016〕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8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健全完善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环境区域是指吉林省主要江河出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以下简称市县)的行政区界,与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补偿主体为跨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所在地上下游/左右岸市县人民政府和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市政府。

第三条 水环境区域补偿依据省确定(或认定)的跨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目标及监测结果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根据断面水环境治理达标和改善情况,实行横向资金补偿、纵向资金奖励机制,即对断面水质受上、下游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市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上游市县出境断面监测水质劣于断面水质目标的,按照劣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资金,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由省财政将上游市县应缴的补偿资金划拨给下游市县。

第六条 上游市县出境断面监测水质好于断面水质目标的,按照好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资金,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由省财政将下游市县应缴的补偿资金划拨给上游市县。下游对上游补偿逐步推行。

第七条 出省断面监测水质劣于断面水质目标的,由相关市县按照低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第八条 出省界、市界、县界河流考核断面监测水质连续2年达标或好于断面水质目标的,由省财政对断面所在市县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据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的水质监测结果,连续2年达到水质目标的,由省财政对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城市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水质断面与水质目标的设定、补偿标准及监测考核方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

第十一条 补偿金额由省生态环境厅依据监测考核或认定的结果及补偿标准分区界计算确定,通报相关市县政府,同时由省财政厅直接扣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奖励资金,除使用第七条规定的市县向省财政缴纳的补偿资金外,不足部分从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下游市县收到上游市县的补偿资金应全部用于水污染防治方面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下拨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奖励资金,相关市县政府可统筹用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流域内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等特殊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吉财建〔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





为推动建立流域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在完善全省主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考核体系基础上,通过确立跨界断面和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标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各断面(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建立水质目标考核行政和经济双重约束机制,实施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罚款赔偿”、水质达标“奖励补偿”以及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引导上下游共同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实现流域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考核断面

全省“十三五”期间纳入国控的跨省界、市县界断面和重点省控跨界断面均纳入实施范围(其中:通过省与市县结算的考核断面35个;通过长春市、延边州与其域内区、县(市)结算的考核断面8个),以及地级及以上城市1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具体包括:

(一)出省界考核断面,共10个(含2个省界联合监测断面)。

(二)跨市县交界考核断面(简称市县界考核断面),共25个;长春市、延边州域内跨区、县(市)界考核断面8个。

(三)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三、水质目标

水质目标由省生态环境厅与相关区域人民政府按年度共同确定,具体依据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要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省、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来确定。

四、考核因子

(一)河流断面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进行考核。

(二)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因子,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中有关考核指标和要求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考核要求,评估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五、补偿方式

(一)跨省界、市县界考核断面,按月采取单向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对于市县出境断面,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该市县对下游市县予以补偿,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由省财政直接划拨给下游市县。

2.出省界考核断面,当水质超标时,补偿资金通过省级与省界断面所在市县财政结算,由省财政直接扣缴。

(二)涉及左右岸的6个跨界考核断面具体补偿方式:

1.白山大桥断面(抚松县/靖宇县入桦甸市),当水质超标时,补偿资金由抚松县和靖宇县各承担50%,由省财政直接划拨给桦甸市。

2.镇江口断面(农安县/扶余市入前郭县/扶余市),当水质超标时,补偿资金由农安县承担50%,由省财政直接划拨给前郭县。

3.烟筒山断面(磐石市入长春市双阳区/永吉县),当水质超标时,补偿资金由磐石市全部承担,由省财政按50%的比例分别划拨给长春市双阳区和永吉县。

4.周家河口断面(公主岭市/四平市入四平市),当水质超标时,补偿资金由公主岭市承担50%,由省财政直接划拨给四平市。

5.苗家断面、嫩江河口内断面(省际联合监测断面),当水质超标时,补偿资金分别由扶余市、松原市承担50%,通过省级与扶余市、松原市财政结算,省财政直接扣缴。

(三)长春市饮马河大桥断面、延边州石井、榆树川、延吉下、西崴子、河东等8个市州域内跨区、县(市)界考核断面,由长春市、延边州依照本实施细则,通过长春市、延边州财政局与所辖区、县(市)财政结算。

(四)跨省界、市县界考核断面水质连续2年达标或好于断面水质目标的,由省财政对断面所在市县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据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的水质监测结果,连续2年达到水质目标的,由省财政对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城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补偿标准

(一)考核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上游市县补偿下游市县。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根据水资源经济价值损失和治理成本,设置“倍增式”补偿基数,即污染越严重,补偿成倍增加。补偿基数如下:

1.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基数为25万元;

2.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基数为50万元;

3.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补偿基数为100万元。

(二)各市县按上述核算的补偿资金,如超过1000万元/年,则按1000万元计。

(三)跨界考核断面和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连续2年达到水质目标的,按照每个断面和每个饮用水水源地300万元奖励标准,于考核期末一次性给予考核断面所在市县和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城市资金奖励。

七、核算方法

以“超标倍数×补偿基数”为原则来核算补偿资金,具体方法如下:

断面月某超标因子补偿资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补偿基数

其中:水质超标倍数=(该因子水质现状值-水质目标)/水质目标

注:如该因子水质未超标,则不核算补偿资金;

断面月补偿资金=断面月所有超标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断面年补偿资金=断面月补偿资金之和。

无水质监测数据的月份不计入考核。

八、数据监测与核定

(一)数据监测。河流断面和地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原则上采用国家反馈的采测分离的监测结果。尚不具备条件的,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提供数据。河流以及水源地监测的技术方法及监测结果的认定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二)数据核定。每月由省生态环境厅对各断面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进行核算,并通报相关责任区域人民政府。相关责任区域人民政府如有异议,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地方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九、资金解缴

补偿资金按月核算,按年解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缴年度。次年3月底由省生态环境厅核算各市县上个考核年度补偿总额,之后会同省财政厅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由省财政以结算形式直接扣缴,并直接划拨给相关市县财政。

十、资金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上游市县给予下游市县的补偿资金,下游市县应全部用于水污染防治方面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收到省财政下拨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支出。

十一、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涉辽河流域断面待《吉林省辽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细则》(吉环发〔2018〕28号)执行期满后,按照本细则实施。



附表:1.河流跨界考核断面情况表

2.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情况表



1-1:

河流跨省界、市界县界考核断面情况表

序号

考核断面名称

水体名称

干支流名称

所在上游市县

位置

备注

1

白山大桥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

抚松县、靖宇县

市县界(出抚松县/靖宇县-入桦甸市)

市县界
(左右岸)

2

墙缝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

桦甸市

市县界(出桦甸市-入吉林市丰满松花湖)

市县界

3

哨口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

吉林市

市县界(出吉林市-入舒兰市)

市县界

4

白旗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

舒兰市

市县界(出舒兰市-入长春市九台区)

市县界

5

镇江口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

农安县、扶余市

市县界(出农安县/扶余市-入扶余市/前郭县)

市县界
(左右岸)

6

宁江
(原畜牧场)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

前郭县

市县界(出前郭县-入松原市宁江区)

市县界

7

松林

松花江流域

松花江干流

松原市

省界(松原市-黑龙江省)

省界

8

池北铁桥

松花江流域

二道松花江

长白山管委会

市县界(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入白山市)

市县界

9

兴隆

松花江流域

辉发河

辉南县、磐石市

市县界(出辉南县/磐石市-入桦甸市)

市县界

10

鲜明村

松花江流域

莲河

东丰县

市县界(出东丰县-入梅河口市)

市县界

11

双胜

松花江流域

辉发河

梅河口市

市县界(出梅河口市-入辉南县)

市县界

12

兰家

松花江流域

挡石河

磐石市

市县界(出磐石市-入辉南县)

市县界

13

烟筒山

松花江流域

饮马河

磐石市

市县界(出磐石市-入长春市双阳区/永吉县)

市县界
(左右岸)

14

新开村

松花江流域

饮马河

九台区

市县界(出长春市九台区-入德惠市)

市县界

15

纪家桥

松花江流域

雾开河

九台区

市县界(出长春市九台区-入德惠市)

市县界

16

唐杖子村一社

松花江流域

干雾海河

长春新区

市县界(出长春市、德惠米沙子-入德惠市

市县界

17

刘珍屯

松花江流域

饮马河

德惠市

市县界(出德惠市-入农安县)

市县界

18

星光

松花江流域

伊通河

伊通县

市县界(出伊通县-入长春市)

市县界

19

保龙桥

松花江流域

伊通河

长春市

市县界(出长春市-入农安县)

市县界

20

官厅桥

松花江流域

岔路河

永吉县、吉林市

市县界(出永吉县/吉林市-入长春市)

市县界

21

肖家船口

松花江流域

细鳞河

舒兰市

省级(出舒兰市-入黑龙江省)

省界

22

大山

松花江流域

牡丹江

敦化市

省界(出敦化市-入黑龙江省)

省界

23

苗家

松花江流域

拉林河

扶余市

扶余市(与黑龙江省左右岸)

省界联合监测

24

哈尔戈

松花江流域

嫩江

白城市

市县界(出白城市-入松原市)

市县界

25

嫩江口内

松花江流域

嫩江

松原市

松原市(与黑龙江省左右岸)

省界联合监测

26

云峰

鸭绿江流域

鸭绿江

白山市

市县界(出白山市-入通化市)

市县界

27

老虎哨

鸭绿江流域

鸭绿江

集安市

省界(出集安市-入辽宁省)

省界

28

民主

鸭绿江流域

浑江

通化县、集安市

省界(出通化县、集安市-入辽宁省)

省界

29

西村

鸭绿江流域

浑江

白山市

市县界(出白山市-入通化市)

市县界

30

八里哨

鸭绿江流域

哈尼河

柳河县

市县界(出柳河县-入通化县)

市县界

31

四双大桥

辽河流域

东辽河

四平市

省界(出四平市-入辽宁省)

省界

32

周家河口

辽河流域

东辽河

公主岭市、四平市

市县界(出公主岭市/四平市-入四平市)

市县界

33

林家

辽河流域

条子河

四平市

省界(出四平市-入辽宁省)

省界

34

六家子

辽河流域

招苏台河

梨树县

省界(出梨树县-入辽宁省)

省界

35

河清

辽河流域

东辽河

辽源市

市县界(出辽源市-入四平市)

市县界

1-2:

长春市、延边州域内河流跨区、县(市)界考核断面情况表

序号

考核断面名称

水体名称

干支流名称

所在上游市县

位置

备注

1

饮马河大桥

松花江流域

饮马河

双阳区

市县界(出九台区、双阳区、莲花山-入长春新区)

长春市域内

2

长吉北线饮马河大桥

松花江流域

饮马河

长春新区

市县界(出长春新区-入九台

长春市域内

3

黑林子大桥

松花江流域

雾开河

二道区、九台区

市县界(出二道区、净月区、经开区、莲花山区-入九台

长春市域内

4

石井

图们江流域

海兰河

龙井市

市县界(出龙井市-入延吉市)

延边州域内

5

榆树川

图们江流域

布尔哈通河

安图县

市县界(出安图县-入龙井市)

延边州域内

6

延吉下

图们江流域

布尔哈通河

延吉市

市县界(出延吉市-入图们市)

延边州域内

7

西崴子

图们江流域

嘎呀河

汪清县

市县界(出汪清县-入图们市)

延边州域内

8

河东

图们江流域

图们江

图们市

市县界(出图们市-入珲春市)

延边州域内


2: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表

市(州)名称

序号

饮用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长春市

1

石头口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2

新立城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吉林市

3

地表水生活饮用水水源一水厂

地表水

4

地表水生活饮用水水源二水厂

地表水

5

地表水生活饮用水水源三水厂

地表水

6

地表水生活饮用水水源四水厂

地表水

四平市

7

下三台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8

山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9

二龙山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辽源市

10

杨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通化市

11

通化市哈泥河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白山市

12

曲家营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松原市

13

第二松花江水源

地表水

14

龙坑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白城市

15

城区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第二水源地

地下水

16

城区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第三水源地

地下水

延边州

17

五道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0-07-17 有效范围: 吉林 吉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