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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6月13日    穗地税发[1996]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一点第一款、第二点第二款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3]152号规定,本文第二条第1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产管理局调房总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做好代征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凡属委托你站代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需做好有关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审核其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要求,具体减免税的范围明确如下:

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上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年限的界定: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发票为依据;自建房的,以房地产权属证明为依据;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的必须凭居民户口簿、单位证明。

3、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所包括的范围的: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经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二、对私人旧房的增值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1、关于对纳税人在出售自用房(自建房)、旧房的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为简便操作,在统一按成交价的90%为综合扣除率计算出增值额的基础上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其综合扣除额主要包括旧房的重置成本价、应纳税金以及有关规定缴交的费用)

2、对使用五年内的旧商口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可凭购房发票金额,加每年的物价上涨因素,作为评估价格给予计算扣除。每年物价指数以国家统计局分布数据为准。在转让房屋计算扣除金额时,应缴纳税金税评估费可给予计算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规定:

凡转让房地产(包括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已开发土地基准价格报批表,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规定:

纳税人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房地产的权属变更手续时,必须凭县以上经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科税纳(免)税证明办理。没有纳(免)税证明的,不给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纳(免)税证明的开具规定如下:

1、属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代征范围中属于应税的部分,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后,凭完税证明直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属于政策规定免税或减征的部分,除赠与房地产部分暂由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外,委托房地产管理局代征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审核开具纳(免)税证明,据以办理转让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3、广州市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房地产,凭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纳(免)税证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