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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4日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当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测。

纳税人占用耕地,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市、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贵州省各市、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原行政区划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民族乡、自治县、自治州、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或者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原宅基地损毁,按规定用地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级合作组织或者集资、投工投劳修建的乡村简易公路及通村、通组道路等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以及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改变占地用途时间不明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参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地籍档案相关资料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占用耕地跨市、县、区的,分别按照耕地所在市、县、区适用税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各市、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地区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地区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地区

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贵阳市

平坝区

20

从江县

26

云岩区

35

普定县

22

丹寨县

22

南明区

35

关岭县

20

黄平县

20

观山湖区

30

镇宁县

18

镇远县

20

花溪区

30

紫云县

16

岑巩县

20

白云区

30

毕节市

剑河县

20

乌当区

30

七星关区

26

雷山县

20

修文县

20

大方县

20

麻江县

20

开阳县

18

黔西县

20

施秉县

18

息烽县

20

织金县

20

黔南州

清镇市

20

纳雍县

20

都匀市

26

遵义市

赫章县

20

福泉市

20

红花岗区

30

金沙县

18

瓮安县

20

汇川区

30

威宁县

16

惠水县

20

遵义县

20

铜仁市

三都县

22

赤水市

22

碧江区

26

荔波县

20

仁怀市

22

江口县

20

独山县

20

正安县

20

玉屏县

20

贵定县

18

习水县

20

思南县

20

平塘县

18

桐梓县

18

印江县

20

罗甸县

18

绥阳县

18

德江县

20

龙里县

18

道真县

18

沿河县

20

长顺县

18

务川县

18

松桃县

20

黔西南州

凤冈县

18

石阡县

18

兴义市

26

湄潭县

20

万山区

26

兴仁县

20

余庆县

18

黔东南州

晴隆县

20

六盘水市

凯里市

26

普安县

18

钟山区

30

三穗县

22

贞丰县

18

六枝特区

20

天柱县

26

安龙县

20

盘县

20

锦屏县

22

册亨县

18

水城县

18

台江县

26

望谟县

16

安顺市

黎平县

26

西秀区

26

榕江县

26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