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2年8月14日 税三〔1992〕36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市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局补充:对1991年8月以后南方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合同,亦应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贴花。
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2)1145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699号《关于飞机租赁协定(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向民航总局了解,自一九八0年以来,各航空公司(旧称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国租赁公司飞机的情况。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比较复杂,印花税开征以来,对所签合同如何贴花不够明确,至今尚未缴纳印花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
印花税暂行条例
列举征税的凭证。
二、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订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噗五税率计税贴花(租赁方式的划分,参见附表)。
三、以上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时,一律按补税开出缴款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