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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重新公布后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2021年6月30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0日省政府令第287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业经2021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重新公布后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200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重新公布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予以重新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新公布的《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现将契税征管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修改内容
重新公布的《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由以前的“契税适用税率为4%”,修改为“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其他条款未做修改。
二、执行时间
重新公布的《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中修改内容,从2002年8月26日(《山西日报》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未做修改的条款,仍按《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
根据《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