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龙山县部分建制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6]183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华塘等两个街道办事处和石羔等六个建制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龙政[2006]1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 2.10 1.60 1.20 0.80 .40 0.20
二、同意你县对石牌、靛房、苗儿滩、桂塘四个建制镇,及华塘、新城两个街道办事处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调整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