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两项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4]2号 2004-1-6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本级2002年度财政决算的审计决定》(浙审财决[2003]48号)意见,市局《关于2000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0]258号)中的“非新办的劳服企业或安置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超过60%的,距开办年度不足三年的,可以在剩余年度内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当年安置比例超过30%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不到30%的,当年可按实际安置人数人均1500元的标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条规定执行”。以及《关于明确单位及个人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款)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金地税政[2002]137号)中的“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向市慈善总会的捐款,准予在当年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向慈善总会的捐款的税前列支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件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