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修改为: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7年 第81号
)等规定,现将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具体见附件1、2、3),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五)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等具体标准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按照《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财发[2017]8号)中规定的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 1.4元/污染当量税额标准确定。
四、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现将《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 发文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境保护部就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 第81号
),对其余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据此做好征收相关工作,由两局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本公告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进行了明确。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的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污水排放量等于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用水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
《公告》中所指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告》中所指的一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三)《公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事项。
《公告》中所指《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
公告
)的对应表式。
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前,需先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
(四)《公告》第五条明确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备注 |
|
禽畜养殖场 |
1.牛 |
0.1头 |
仅对年存栏规模大于100头牛、500头猪、30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
2.猪 |
1头 |
||
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
4.小型企业 |
1.8吨污水 |
|
|
5.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
|
6.医院 |
消毒 |
0.14床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
2.8吨污水 |
|||
不消毒 |
0.07床 |
||
1.4吨污水 |
备注:规模化养殖的标准暂按《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执行,今后如有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
100以下 |
污水 |
70/月 |
100-300 |
污水 |
150/月 |
||
300-500 |
污水 |
430/月 |
||
500-1500 |
污水 |
720/月 |
||
住宿业 |
床位(张) |
污水 |
3/月﹒床 |
|
洗染服务业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洗浴业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汽车、摩托车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
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
备注 |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税收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1.施工扬尘定义: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3.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3.1道路硬化措施
3.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3.1.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1.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3.2边界围挡
3.2.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3.2.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2.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3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3.3.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3.3.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3.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3.4易扬尘物料覆盖
3.4.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3.4.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4.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3.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3.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3.6.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3.6.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6.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3.6.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3.6.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