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年10月3日 粤税发(1991)3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函发[1991]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我省各地举办的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不再实行税务部门进场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在订货会上所签订的应税合同,可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附件: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1-09-03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