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48号 1997年9月8日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