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2003〕7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穗财规字〔2017〕6号)规定,有效期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执行
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统一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
1.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同在广州市内,但分布在不同区、县级市的,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统一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
2.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同在一个区(县级市)内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一征收。
附件:
1.粤财法〔2003〕21号
2.财税〔2003〕1号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06-12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