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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6-21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