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1月4日 穗地税发〔1998〕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中“同时还应依据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税二〔1995〕16号)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份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在执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通知)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除按50号文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其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根据50号文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如有雇工参与建安工程施工的,还应按取得建安工程收入的0.4%计算其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缴交入库。
三、对未领有营业执照而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根据50号文通知第六条规定就其员工提供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据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 税二(1995)16号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对其临时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