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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8]3号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8﹞3号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2006年6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