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26 津地税地〔2005〕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津地税地(2007)25号
)规定,附件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
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转让
房地产收入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
房地产的,其扣除金额的确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三、因转让
房地产交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视同计算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扣除项目的税金予以扣除。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普通住宅,按单套建筑住宅的面积及每平方米价格进行计算。
五、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清算手续。
六、对《条例》、《细则》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情况,须由纳税人填写《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清算的,依据《天津市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办理。
附件:
1、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2、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收管理法》)、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从事
房地产开发且根据有关规定预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能够通过其会计资料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可在
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该项目的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
2、项目设计任务书;
3、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
4、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5、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6、预征
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7、财务会计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对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清算申请。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