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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江管理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江管理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1995-12-08                                                   穗地税发〔1995〕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珠江管理区:

你区《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请示》(珠区字[1995]13号)收悉。现就有关税收征管的问题批复如下:

我市现行税收征管分工(税三[1986]410号通知)和(税三[1989]375号通知)规定,你管理区应交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番禺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应交的土地使用税由番禺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我局意见,对你区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维持上述征收管理规定不变。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