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江管理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1995-12-08 穗地税发〔1995〕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珠江管理区:
你区《关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请示》(珠区字[1995]13号)收悉。现就有关税收征管的问题批复如下:
我市现行税收征管分工(税三[1986]410号通知)和(税三[1989]375号通知)规定,你管理区应交的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番禺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应交的
土地使用税由番禺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我局意见,对你区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维持上述征收管理规定不变。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