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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全文废止】

1994年7月22日 税二〔1994〕278号


税谱®提示:穗地税函(2004)137号文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补充意见:“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 见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其工资、薪金收入是由雇 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三点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简便征收管理,对上述纳税义务人分别帅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再 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业职工内部集资或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公开发售的企业债券,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仍按广州市税务局税二[1994]82号文(见纳税指南94(4)第45页)规定执行。
四、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再进行转包、转租取得的收入,扣除出包、出租单位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或费用)、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省税务局补弃的第三大点的第一小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的第六点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粤税发[1994]159号


广州市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