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继续有效
为规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类 型 |
污染当量值 |
备 注 |
||
禽畜 养殖场 |
1.牛 |
0.1头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
|
2.猪 |
1头 |
|||
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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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型企业 |
1.8吨污水 |
|
||
5.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
||
6.医院 |
消毒 |
0.14床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
|
2.8吨污水 |
||||
不消毒 |
0.07床 |
|||
1.4吨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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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
表1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 |
污染当量数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100以下(含100) |
70/月 |
|
100-300(含300) |
230/月 |
|||
300-500(含500) |
470/月 |
|||
500-1500(含1500) |
1100/月 |
|||
住宿业 |
床位(床) |
6/月·床 |
||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65/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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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机(台) |
37/月·台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22/月·张 |
||
座位(个) |
6/月·个 |
|||
洗浴业(洗脚、泡澡) |
床位(张) |
15/月·张 |
||
座位(个) |
20/月·个 |
|||
衣柜(个) |
4/月·个 |
|||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85/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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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条) |
43/月·条 |
|||
水枪(支) |
36/月·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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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70/月·台 |
||
小型医院 |
消毒 |
床位(床)(20床以下) |
7/月·床 |
|
不消毒 |
床位(床)(20床以下) |
14/月·床 |
||
备注: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费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表2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规模标准 |
|
畜禽养殖场 |
羊 |
3只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100只羊的畜禽养殖场征收。 |
表3屠宰加工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 |
污染因子 |
污染当量数 |
畜类屠宰加工企业 |
活屠量 |
污水 |
1.00/吨产品 |
禽类屠宰加工企业 |
活屠量 |
污水 |
2.25/吨产品 |
备注: 畜、禽类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屠宰畜、禽类活重能力计。 |
表4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当量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 |
污染因子 |
污染控制措施 |
污染当量数 |
矿山爆破 |
爆破矿石量 |
粉尘 |
湿式除尘 |
0.0011/吨矿石量 |
无措施 |
0.0028/吨矿石量 |
|||
备注: 湿式除尘是指爆破过程采用水封、注水等方式除尘。 |
表5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表
类别 |
特征指标 |
污染因子 |
污染控制措施 |
污染当量数 |
堆场装卸 |
堆料装卸量 |
粉尘 |
三边用围挡遮围 |
0.41×10-4/吨 |
连续洒水操作 |
1.07×10-4/吨 |
|||
无措施 |
4.12×10-4/吨 |
|||
堆场风蚀 |
堆料表面积 |
粉尘 |
化学覆盖剂 |
0.15/平方米 |
编织布覆盖 |
0.28/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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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洒水 |
0.6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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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措施 |
1.26/平方米 |
|||
备注: 1.多种措施同时开展的,系数取最小值; 2.化学覆盖剂指喷洒于物料堆上能使其表面形成固态薄膜的覆盖材料; 3.本当量数表不适用于磷石膏堆场。 |
其他堆(料)场粉尘污染当量数参照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确定(表5)。
关于《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排污计算方法即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依据。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
(二)明确核定计算、程序、申报管理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对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用实际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的方法折算出污水排放量;对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直接规定了我省适用的污染当量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信息采集要求、核定具体程序、纳税申报规定,特别是征收方式的变更条件,即从原来的核定方式变为非核定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征收方式的执行时间。
(三)明确了部分行业污染当量数。对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明确了适用的污染当量数。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