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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到期失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到期失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到期失效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8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核定计算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和《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附件3)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3。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核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或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的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定受理。纳税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受理;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核定决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经审核认为符合核定条件的,应当做出核定决定,并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等;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定决定。核定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
(四)核定公示。对上述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栏对辖区内纳税人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五)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九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施工扬尘纳税人外,核定征收的执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的,应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自变更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公布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天津市畜牧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

0.1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

1

3.鸡、鸭等家禽

30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

1.4吨污水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污水

70/

废气

33/

100-300
(含300

污水

150/

废气

66/

300-500
(含500

污水

430/

废气

100/

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

废气

250/

住宿业

床位(张)

污水

3/

洗染服务业
(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

水洗机(台)

污水

37/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

座位(个)

污水

6/

洗浴业
(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

座位(个)

污水

20/

衣柜(个)

污水

4/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

地沟(条)

污水

43/

水枪(支)

污水

36/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备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征税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

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一、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渣土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渣土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渣土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渣土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符合相关标准的密目网或土工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工地至少一个进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附件4


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为确保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实现应收尽收,市地税局、市环保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分4章19条。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哪些纳税人?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也无法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根据本办法核定计算。

由于不同行业类型涉及的污染排放特征值对应不同的计算单位(头、羽、吨、床等)和污染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为方便纳税人进行计算,对《办法》中适用的纳税人类型和污染物类别进行如下分类:一是禽畜养殖业、医院和小型企业纳税人的水污染物;二是第三产业纳税人的水污染物;三是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四是施工工地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

二、核定征收分为哪些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为四种核定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按照实际禽畜养殖存栏量计算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能否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分别计算。对于能够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对于不能够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污水排放系数折算实际污水排放量计算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对于不能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医院按照床位数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餐饮业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其他行业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和特征指标的数量计算。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按照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四)施工工地纳税人,按照《办法》第七条和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扬尘应纳税额。

三、污水排放系数如何确定?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所附的《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中规定,有独立用水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结合我市实际用水效率,确定我市污水排放系数为0.8。

四、纳税人如何办理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核定征收整个流程分为:核定申请、核定受理、核定决定、核定公示和核定送达五个步骤。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并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核定条件则认定为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认定完成后将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对有异议的核定结果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表?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六、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执行有效期?

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施工扬尘纳税人外,核定征收的执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七、核定征收纳税人是否可以变更征收方式?

可以。

一是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的,应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是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自变更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八、《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办法》属于与其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行日期与其保持一致,即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