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到期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到期失效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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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养殖场 |
1.牛 |
0.1头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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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猪 |
1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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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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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型企业 |
1.8吨污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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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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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院 |
消毒 |
0.14床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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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吨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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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消毒 |
0.07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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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吨污水 |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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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
营业面积 |
100以下 |
污水 |
70/月 |
废气 |
3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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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 |
污水 |
15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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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6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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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0 |
污水 |
43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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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10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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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500 |
污水 |
72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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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25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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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 |
床位(张) |
污水 |
3/月﹒床 |
|
洗染服务业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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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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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业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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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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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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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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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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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
备注 |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征税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
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一、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渣土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渣土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渣土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渣土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符合相关标准的密目网或土工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工地至少一个进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附件4
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为确保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实现应收尽收,市地税局、市环保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分4章19条。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哪些纳税人?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也无法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根据本办法核定计算。
由于不同行业类型涉及的污染排放特征值对应不同的计算单位(头、羽、吨、床等)和污染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为方便纳税人进行计算,对《办法》中适用的纳税人类型和污染物类别进行如下分类:一是禽畜养殖业、医院和小型企业纳税人的水污染物;二是第三产业纳税人的水污染物;三是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四是施工工地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
二、核定征收分为哪些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为四种核定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按照实际禽畜养殖存栏量计算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能否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分别计算。对于能够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对于不能够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污水排放系数折算实际污水排放量计算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对于不能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医院按照床位数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餐饮业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其他行业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和特征指标的数量计算。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按照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四)施工工地纳税人,按照《办法》第七条和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扬尘应纳税额。
三、污水排放系数如何确定?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所附的《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中规定,有独立用水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结合我市实际用水效率,确定我市污水排放系数为0.8。
四、纳税人如何办理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核定征收整个流程分为:核定申请、核定受理、核定决定、核定公示和核定送达五个步骤。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并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核定条件则认定为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认定完成后将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对有异议的核定结果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表?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六、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执行有效期?
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施工扬尘纳税人外,核定征收的执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七、核定征收纳税人是否可以变更征收方式?
可以。
一是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的,应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是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自变更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八、《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办法》属于与其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行日期与其保持一致,即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