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府发[2015]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沪府规〔2020〕9号
)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
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契税。
二、本市
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
契税。
四、
契税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地税机关做好
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
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