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凤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6]184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凤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征收范围的的请示》(凤政[2006]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 2.10 1.60 1.20 0.80.4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凤政[2006]66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