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英国总领事馆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119号 1997-05-22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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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英国总领事馆印花税的通知
1997年3月31日 粤地税函[1997]99号
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函(粤外领函[1997]56号)反映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要求免除办公馆舍印花税的意见。经查核有关外交文件规定,我国应对英国总领事馆及其他租用商用办公楼作为办公馆舍的外国驻穗领事机构免征印花税。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