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
),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二、试点企业为注册为本平台会员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批准,上报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审核:
(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无车承运试点资质及有效期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系统功能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须标明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功能介绍,能显示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等能力。
三、经贵州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四、会员既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但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承揽本平台以外的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会员为试点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务,也不得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应按月代会员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对应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试点企业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专票情况逐份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代开会员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开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专票税额及其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附件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范本)
甲方(互联网物流平台注册会员):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方便甲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经甲、乙双方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开专票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等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开专票。
二、本协议规定,根据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的需要,由乙方根据平台上甲方实际发生的运输业务代开专票。但乙方不得为甲方承揽本平台以外的运输业务代开专票,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运输业务,乙方也不得代开专票。
三、本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开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乙方将完税凭证和专票转交给甲方。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专票代为转交给接受运输业务纳税人。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五、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乙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一份。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年月日协议签定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
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特制定本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本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有关精神制定,针对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代开资质审批、代开对象、代开内容等涉及纳税人事项进行明确。公告制定是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试点企业为在试点企业平台注册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工作,进一步细化代开专用发票操作,告知试点企业和会员需要周知的事项,明确征纳双方各自职责。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确定试点企业主体的具备条件,只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才能受托代开专用发票工作。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是方便会员使用专用发票的新举措,因此试点企业受托代开专用发票需要逐级报经省局审批同意才能实施。同时,为使试点企业把握上报审批资料,对上报审批资料进行了明确。
(二)确定会员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具备条件,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会员和业务才能委托代开,并非所有会员、所有业务都能委托代开。对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使用、代开专用发票章戳加盖、税率、零代开费用等情况进行明确,制定了违反规定的将取消代开资格规定。同时,为规范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供纳税人参考借鉴,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代开行为。
(三)明确了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专用发票内容、时限,为规范使用代开专用发票,结合我省实际,参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做法,对代开专用发票自定义联次明确了用途。
三、理解的难点
在会员同时符合的条件中,需要会员提供本人(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交通管理部门是按照一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发放,提供挂靠运输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不符合代开条件,试点企业不得为其代开。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是因为会员与其有紧密关联性,鉴于运输业流动性较大的实际,为减轻会员异地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工作量,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中代开条件进行平移,因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委托试点企业代开。
四、其他说明事项
由于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平移,不存在自己为自己代开行为,因此会员为试点企业提供的货运业务不能由试点企业代开,只能到就近的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同时,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是借助试点企业的平台信息作为支撑。